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2023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积极投身于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立志于推动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发展的汽车企业及相关工业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致力于在汽车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实现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第五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部及相关部委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充分利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现有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汽车轻量化共性技术的研究平台和持续开发能力,促进资源共享,实现我国在汽车轻量化技术领域的突破,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节能、降耗水平,提高安全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 围绕汽车轻量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开发出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实现轻量化设计技术、轻量化材料应用技术、轻量化先进工艺技术、轻量化评价技术、轻量化应用关键共性技术领域的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建立轻量化数据库,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关注世界汽车轻量化技术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国汽车轻量化技术的发展路径,为实现我国汽车轻量化技术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以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联盟单位互惠互利和优势互补为原则,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建立知识共享平台和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三章 目标
第十条 以满足国家汽车节能、安全、环保要求为重点,开展汽车轻量化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克和自主掌握轻量化核心关键技术,推动我国汽车轻量化相关共性技术和重大前沿技术的自主发展。
第十一条 探索在国家政策与资金引导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促进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实现汽车产业与相关工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联盟单位
第十二条 联盟单位由成员单位、伙伴单位和观察员单位组成。其中,成员单位中设立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后产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各级别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接受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必须为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不接受联盟外单位和联盟观察员单位直接申请。
第十四条 联盟伙伴单位是提交加入联盟申请,并经评估确认对联盟单位和联盟发展有贡献者。
第十五条 联盟观察员单位是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为联盟伙伴单位的。加入后,以评估为依据,确定是否能够成为联盟伙伴单位。
第十六条 成为联盟单位的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有关规定,遵守《联盟章程》有关内容;
(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
(四)致力于推动汽车轻量化技术进步,致力于联盟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各联盟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并设工作委员会,且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 决定联盟成员单位、伙伴单位和观察员单位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2. 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3.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授予事项;
4.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指导联盟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5. 批准联盟管理文件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6. 决定联盟单位技术服务经费收取事项,对资金筹措和使用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7. 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联盟未来发展方向;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以现场会议或函审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其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函审决议需经全部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章程;
(二)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需经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滚动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 协助联盟秘书处完成有关国家科技立项建议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
3. 负责联盟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或自立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4. 就项目经费筹措、使用、管理等提出建议;
5. 负责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机构,依托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设立,主要职责如下:
1、 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 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3、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联盟技术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4、 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 定期召开联盟工作会议,听取联盟单位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 组织联盟单位在《联盟项目管理办法》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7、 对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8、 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9、 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为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联盟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不得单独开展任何商业活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由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报联盟秘书处备案。主要职责和详细规定在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描述。
第六章 任职人员的产生和任期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派1名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由副理事长单位派出的理事或理事长特别提名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同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和专业分布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宜过多。候选人由联盟单位、联盟秘书处和现任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组成名单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必要时,专家委员会可设立副主任若干名和顾问若干名,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出,理事长批准,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派出,必要时秘书处可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处提名,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为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在届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并及时通报理事会,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不晚于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每届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应保留与上届的延续性,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联盟理事(含副理事长)、专家委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变更,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并报理事会审批;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变更由秘书处提出,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满足其岗位需要,本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良好的学术品德。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